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博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3执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博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士金。
委托代理人:刘益凯,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平。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科博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8,98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庞曦阳
书 记 员  周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八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