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博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3执9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博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士金。
委托代理人:刘益凯,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平。
北京中科博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4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曾于2020年3月3日作出了(2020)沪73知民初4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8,982元,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且由我院受理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99,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庞曦阳
书 记 员  周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八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