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

中科云际(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215号
原告:中科云际(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拖路****1093。
法定代表人:张栋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利,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
法定代表人:徐勇平。
原告中科云际(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云际(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40元,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邵 勋
审 判 员 叶菊芬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陶冠东
书 记 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