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34542号
原告: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方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政,北京华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1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塘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茂宏,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立案,因原告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晓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袁颖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