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523民初2119号
原告: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方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茂宏,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崇山路高科技开发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邓伟,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崇山路高科技开发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曲飞,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邓伟,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
第三人:邓清,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1幢20302。
法定代表人:兰天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邓伟、邓清、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月16日原告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上海亿阳信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中红
审 判 员 邓飞元
人民陪审员 刘 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周惠惠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