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民初3182号
原告大连棒棰岛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天利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76-80号15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广电(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3号1号楼512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军。
原告大连棒棰岛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天利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广电(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棒棰岛宾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