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

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兴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91民初70号之二
原告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兴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鄂0191民初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兴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中兴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中兴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0,000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