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

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浙0382民初6970号
原告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494035.04元的事实有合同、提货清单、发票及当事人陈述为凭,欠款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其中7258264.64元货款已到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应付支付,质保金1235770.4元尚未到期,原告要求支付,本院不予支持。货款应当及时支付,现被告拖欠不还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电线电缆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电线电缆,被告支付对价。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以银行承兑的方式支付30%的预付款,货到现场90天之内支付65%的货款,剩余5%的货款在原告开具为期36个月的质量保函后支付给原告。2019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电线电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以银行承兑的方式支付30%的预付款,发货前支付20%的提货款,货到现场90天之内支付45%的货款,剩余5%的货款在原告开具为期36个月的质量保函后支付给原告。2020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电线电缆采购合同》,除产品规格型号价格条款有区别外,其他条款同2019年12月20日签订的《电线电缆采购合同》。2021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再签订一份《电线电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以银行承兑的方式支付30%的预付款,发货前支付65%的提货款,剩余5%的货款在原告开具为期36个月的质量保函后支付给原告。诉讼过程中,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的总货款为8494035.04元,其中尚欠的质保金为1235770.4元,已到期的款项为7258264.64元。在已到期款项中,4140960.79元应在2020年11月14日前付清,3077113.94元应在2021年1月29日前付清。
一、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货款7258264.6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140960.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自2020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3077113.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自2021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四庭转付。二、驳回原告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94元,减半收取计36697元,由原告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负担4645.5元,由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负担3205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明
代书记员*小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