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

航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3162号
原告:航***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官湖大道536号。
法定代表人:周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全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武,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航***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航***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航***电缆有限公司以还需继续收集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航***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6元,减半收取计2,798元,由原告航***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灵芝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周莹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