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

航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某某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1440号
申请人:航***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官湖大道536号。
法定代表人:周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全胜,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武,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095号新村路青宜居党群服务中心403-3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航***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航***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56384.7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为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提供2256384.78元信用担保(保单号:PZDM20224201000000006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航***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6384.7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武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常国钰
书 记 员 舒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