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21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二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东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2022)湘1003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广东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5376.33元(含执行费11736.40元,利息以882929.24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市场贷款报价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945376.33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