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2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东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2022)湘1003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广东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12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广东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传票。2022年12月5日、2022年12月27日、2023年2月7日、2023年3月24日、2023年5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委托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民法院代为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粤MH××**号、粤MW××**号、粤MK××**号等车辆(共计27台),因未实际控制且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郴州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广东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3年5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广东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23年5月3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5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45376.33元(含执行费11736.40元,利息以882929.24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市场贷款报价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945376.3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