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旗阿镇。
负责人:乌日娜,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茹蟒,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旗,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宇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王四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吉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旗。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旗。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支行与鄂尔多斯市宇阳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吉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金**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2470号民事判决书,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支行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
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依法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两处房产。截至2017年12月12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宇阳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吉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300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82619元,保全费1000元,执行费92087元。
现因申请人明确表示暂不对上述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海 燕
审判员 高 文 清
审判员 新吉乐夫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执行长 郝 宇
书记员 越 伟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