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康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与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5民初3054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康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26532780。
法定代表人:吴岗,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7日,住重庆市梁平区。
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方权,重庆市梁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延龄巷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371W。
法定代表人:陈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28005689。
法定代表人:赵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梁平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路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2082052590。
法定代表人:冯渝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自强,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康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重庆梁平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康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康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康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0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康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秀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梅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