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23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111号民间金融大厦2栋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1-53号11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竟,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黄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嗨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小黄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一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黄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审理案件超过了审理期限,程序不合法。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为4个月,但是从一审立案至小黄狗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审理期限已经达到了7个月,且也未转为普通程序。依法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一审法院认定的滞纳金过高,应依法予以改判。本案中即使认定小黄狗公司违约,一嗨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相应的损失,实际上一嗨公司也并未承担过高的损失,一嗨公司所损失的只是资金占用费用,而资金占用费用应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2021年时上述LPR利率为3.85%,即使按照50%加计计算,最多也就是5.775%,已经足以弥补一嗨公司的损失。但是一审法院却按照LPR四倍上限计算滞纳金(实际上是违约金),按照2021年6月计算,违约金达到了15.4%,考虑到一嗨公司未受到明显损失,如此高的违约金显失公平。 一嗨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小黄狗公司应以6048.39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LPR四倍计算违约金,一嗨公司无异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庭审程序合法,一嗨公司认同一审判决,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小黄狗公司支付车辆租赁费用8848.39元;2.小黄狗公司向一嗨公司支付滞纳金,以14148.39元为基数,按每日3‰的标准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小黄狗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小黄狗公司向一嗨公司支付款项6048.39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6048.39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一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一嗨公司负担8元,由小黄狗公司负担17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一审开庭时,小黄狗公司请求法院给予60天庭外和解期。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是否过高。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双方签订的《长期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甲方逾期支付租金、押金等应付费用的,应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3‰计付滞***至应付而未付费用实际付清之日为止。该滞纳金实为违约金,其计算标准约定过高,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小黄狗公司仍认为过高,主张应按照LPR加计30%-50%计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规定的按照LPR加计30%-50%的计算方法,仅适用于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情形。本案中双方已在案涉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约定,不应适用上述条款。此外,逾期付款违约金除补偿当事人损失之外,还具有一定惩罚性质,以督促当事人按约履行合同。综合考虑本案交易情况、合同约定、当事人违约程度,一审酌情认定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未超出法律许可范围,也未超出小黄狗公司签署案涉合同时应预见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一审审理期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故小黄狗公司提出的审理期限问题,并不是本案应当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一审审理期限延长部分原因也是由于小黄狗公司请求法院给予调解期间所致,小黄狗公司以此为由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小黄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