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2民终1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YJKT5E,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111号民间金融大厦2栋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上诉人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黄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4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黄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其公司经破产重整后,经营非常困难,人员规模及岗位一直处于缩减之中,且***自身作为人力资源部门的一员,也处理过公司内部人员及岗位缩减的业务,对于其公司岗位取消应该有认知;2.其公司没有工会,故没有告知工会,这只属于程序略有瑕疵。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其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小黄狗公司支付赔偿金112800元、年休假工资7526.5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前置程序
***因本案所涉纠纷于2022年3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裁决,***遂诉至法院。
二、赔偿金问题
***于2018年8月6日入职小黄狗公司,后于2019年1月1日调动至小黄狗无锡分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又被调回小黄狗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22年3月上旬,小黄狗公司以裁员为名希望***离职,但又不同意按法律规定给予N+1的经济补偿,双方沟通无果。2022年3月14日,小黄狗公司以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公司人数大额缩减,***的职位取消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通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未经过工会通知程序。
小黄狗公司提供钉钉截图,用于证明小黄狗无锡分公司目前编制中仅**一个工作人员。***认为其系小黄狗公司的员工,具体负责无锡、扬州、苏州的人事行政工作及总部的人事招聘工作,其任职的岗位并未取消,其负责的工作现转由其他同事负责,小黄狗公司只是为了裁员才让其辞职,双方也未协商过变更岗位。小黄狗公司认可裁员过程未经历相关法定流程,也未曾计划安排***至其他岗位工作。
三、其他
***对用人单位报出的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金额、年休假工资金额均表示认可。
上述事实,***决定书、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等证据在卷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原岗位从事的工作并未消失,小黄狗公司所谓***的岗位已取消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并不属实。小黄狗公司以裁员为目的,规避相关法定程序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且未通知工会,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小黄狗公司应向***支付赔偿金。经核算,赔偿金金额为111400元(13925×4×2)。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小黄狗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111400元、年休假工资7433.07元。
本院经二审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本案中,小黄狗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未履行事先通知工会这一法定程序,且在***起诉前小黄狗公司仍未补正相关程序,故一审法院认定小黄狗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小黄狗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小黄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小黄狗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韦 苇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