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971民初13896号 原告: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111号民间金融大厦2栋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YJKT5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84年9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原告分别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告打款100000元,2021年3月24日向被告打款120000元。2021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借款中的100000元,用于被告购买浙江自贸区小黄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江小黄狗合伙企业”)相应的合伙份额,补充协议签署后,被告无条件配合原告无偿转让其所持有的浙江小黄狗合伙企业0.67%的合伙份额至原告指定的第三方,现该转让已办理完毕。前述借款当中的120000元,被告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归还。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不予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与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21年3月23日、24日,原告分多次向被告转账支付共计220000元,附言均为:借款。2021年6月24日,原、被告补签《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220000元,借款期限30个月,自2021年3月17日至2023年9月16日;借款指定用于双方协商一致用途,未经原告书面同意,被告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挪作他用;每年还款额为73334元,还款日为每年对应的放款日,若被告未按时足额还款,应向原告支付以逾期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借款合同》有原告的签章,有被告的签名及其手指捺印。2021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鉴于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3月17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220000元,现在《借款合同》的基础上补充以下协议内容:借款当中的100000元,用于被告购买浙江小黄狗合伙企业相应的合伙份额,协议签署后,被告无条件配合原告无偿转让其所持有浙江小黄狗合伙企业0.67%的合伙份额至原告指定的第三方;借款当中的120000元,被告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归还至原告指定银行账户,逾期归还的,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照偿还金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至被告归还之日止;本协议与《借款合同》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原告主张案涉借款当中的100000元已经结清,原告不再就该100000元借款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剩余借款120000元,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借款120000元,为此提供《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转账记录予以证明,被告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交证据反驳,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上述借款已届清偿期,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已经归还上述借款,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违约金,实质为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超出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违约金应以《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即被告应以拖欠的借款1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从逾期之次日即2022年1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从2022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4元(原告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揭 晨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