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3231号之一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附属用房301-325。
法定代表人:李明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贞,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蓝天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长江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忠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军,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蓝天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计2615元,由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文震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