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4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临安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锦天路848号8幢。
法定代表人:俞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浙江浙杭(杭州钱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临安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唐昌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沈爱娣,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杭州临安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临安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800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临安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杭州临安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临安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奕
审判员 张玉环
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妍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