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临安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85民初1889号 原告:***,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街道卦畈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卓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临安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