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分公司与金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涵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82执保221号
本院在审理南通涵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分公司、金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南通涵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江苏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分公司、金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38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24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江苏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分公司、金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剑波
书记员  汤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