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九越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市飞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执8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越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597237341N,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

法定代表人:夏永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慧,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衢州市飞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50120203E,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化路,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化路**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九越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市飞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截至2020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衢州市飞驰置业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浙江九越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321053.76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0年12月5日前支付71053.76元,上述款项如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欠款项一并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802执84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志新

审判员  刘道平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