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财保19号
申请人:浙江九越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777号3幢402室、405室、406室、407室。
法定代表人:夏永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慧,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食品(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东港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浙江九越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食品(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食品(浙江)有限公司价值340000元的财产,并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九越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食品(浙江)有限公司价值34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浙江九越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淋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