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九越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市飞驰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执恢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越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597237341N,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777号3幢402室、405室、406室、407室。

法定代表人:夏永君,总经理。

被执行人:衢州市飞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50120203E,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化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越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市飞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802民初6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38500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损失15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但已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另案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555000元,扣除评估费5000元后,本案参与分配得8946.24元;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账户;已另案拍卖被执行人衢州市飞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路××幢××号不动产,拍卖款优先偿还抵押债权,本案未受偿;已另案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衢州市飞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路××幢××号不动产,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可就余款参与受偿;已另案拍卖被执行人衢州市飞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路××幢××号不动产,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可就余款参与受偿。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不动产不足以偿还抵押债权,本案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截至2021年3月15日,本案已执行到位8946.24元,剩余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执行申请费5900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802执恢9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道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叶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