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民初1453号
原告:***,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浙江九越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777号3幢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597237341N。
法定代表人:夏永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阮文慧,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九越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20日诉前登记,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收集有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郑荣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