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财保87号
申请人: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72892921G。
法定代表人:杜广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经济开发区鲁能方大电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47772。
法定代表人:王东海,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垦利区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兴路40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N0X5H46。
法定代表人:李善春,经理。
申请人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垦利区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垦利区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50000元。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垦利区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文雯
书 记 员 许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