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垦利区垦利街道某某工程服务部、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5财保1号 申请人:垦利区垦利街道**工程服务部。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财富新城北门1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1MA3T085E7U。 经营者:***,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菏泽市东明县。 被申请人: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72892921G。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垦利区垦利街道**工程服务部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该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垦利区垦利街道**工程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垦利区垦利街道**工程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