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垦利区垦利街道永强防水工程部、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505执1214号 申请执行人:垦利区垦利街道永强防水工程部,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大李呈村。 经营者:***。 被执行人: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72892921G。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垦利区垦利街道永强防水工程部与被执行人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505诉前调确5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505诉前调确50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