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505执12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72892921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9036964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昊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利兴路6号白金公寓15号楼15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MLNJG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东营市昊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昊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505执122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果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