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505执12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72892921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9036964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昊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利兴路6号白金公寓15号楼15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MLNJG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东营市昊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昊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505执122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果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