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新建设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蓝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国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蓝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17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MA694KTR8R。
法定代表人:胡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国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687438411T。
法定代表人:成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攀枝花市蓝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国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21)川0411民初3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蓝源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向攀枝花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事实与理由:1.本案系被上诉人中标后不按其承诺、认可的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签订EPC总承包合同引起的争议,属于合同争议,不是招投标事宜产生的争议。2.被上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中标后认可招标文件的一切规定,包括其中争议解决的仲裁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3.被上诉人《投标文件(商务标书)》第十三部分《商务偏离表》第十二项中,对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32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的说明(负偏离)是无效的,对双方无约束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招投标应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等向特定或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通过投标发出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做出承诺或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的过程。本案中,蓝源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系要约邀请,文件中载明发生争议由攀枝花市仲裁委仲裁。国新公司的投标文件属要约,其中第十三部分《商务偏离表》对招标文件中的仲裁条款进行了说明,即争议协商不成第一周内申请仲裁,地点宜选择第三方所在地。该说明只是变更了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方法仍是仲裁,并未对招标文件的条款进行实质性变更。后蓝源公司向国新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应属对投标文件的承诺。现国新公司中标资格被取消,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保证金,根据投标文件的争议解决条款,无法确定仲裁地。因此,国新公司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金涛
审 判 员 邓 华
审 判 员 谢园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莹
书 记 员 雷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