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新建设有限公司

怀化金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国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4847号之一
原告:怀化金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街道鹤城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97575789B。
法定代表人:刘跃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宇,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炎霖,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国新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新成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687438411T。
法定代表人:成明。
原告怀化金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国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怀化金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金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国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金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10元,减半收取6005元,诉讼保全费4683元,共计10688元,由原告怀化金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志武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谢玉杰
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