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2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国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成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国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02民初24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国新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02民初2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