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潍坊市永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财保751号

申请人:潍坊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民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24809382J。

法定代表人:李德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永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中央生活城**楼**

法定代表人:罗子程。

被申请人:蒋明亮,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申请人潍坊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潍坊市永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蒋明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潍坊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恩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