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2财保258号之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潍坊市永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子程
被申请人:潍坊市潍城区环境卫生中心
法定代表人:夏学军
被申请人:李志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市永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潍城区环境卫生中心、李志阳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李志阳为被申请人,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志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志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俊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