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2财保258号之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潍坊市永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778号中央生活城4号楼1-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071307966U。
法定代表人:罗子程,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潍城区环境卫生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702765750081R。
法定代表人:夏学军,主任。
被申请人:***,男,1975年0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本院于2020年04月28日作出(2020)鲁0702财保2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0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市永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潍城区环境卫生中心、***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市永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潍城区环境卫生中心、***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俊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