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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德彬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05民初2906号 原告: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黄德彬。 第三人:**。 原告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德彬、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黄德彬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11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黄德彬向第三人**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本人黄德彬欠**12150元,后第三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原告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受让债权后,多次向被告追偿该款项,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黄德彬答辩称,2021年8月份第三人**给我方干零工,至8月18日我方欠第三人**劳务费12150元,后向**支付1000元,剩余11150元未支付。因当时原告作为承包人没有向我方支付工程款,所以我方没有向**支付劳务费,后来原告同意直接向第三人**支付劳务费,原告支付对应的劳务费之后不应当再向被告主张该费用。截至开庭之日,原告仍然欠付我方工程款大约四、五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将奎文区辅读中学及潍坊中学加固工程部分承包给被告黄德彬,由被告黄德彬雇佣第三人**进行木工施工。黄德彬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黄德彬欠**12150元,证明人:***,备注:楼梯拆完楼板全部结清,欠款人:黄德彬,本人身份证号码:3725251984********。后被告黄德彬向**支付1000元,尚欠11150元。黄德彬主张,系因原告未向其支付工程款,故其没有向**支付该11150元。 2021年12月8日,**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我**(身份证号5130251973********)电话:18765******在辅读学校加固和潍坊中学加固工程中受雇于***和黄德彬进行木工施工,共计劳务费:12150元整,期间黄德彬付生活费一千元,余款:11150元黄德彬拒不支付。由于欠薪民工情绪较高,怕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山***建设集团代***和黄德彬垫付民工工资11150元,该债权转让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我将配合公司起诉***及黄德彬追讨欠款,欠款追回后我将11150元归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绝不扣留,否则我将负责全部法律责任。 2021年12月8日,原告向**转账9119.27元。原告主张,剩余款项,**已放弃。 2022年1月2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黄德彬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载明,黄德彬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先生已与我公司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贵方所有的11150元(大写:壹万壹仟壹佰伍拾元整)债权转让给我公司,与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方自接到此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债权受让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庭审时,黄德彬确认已收到该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将奎文区辅读中学及潍坊中学加固工程部分承包给被告黄德彬,被告黄德彬又雇佣第三人**进行木工施工。后因黄德彬拖欠**工资,原告代黄德彬垫付民工工资向**转账9119.27元。根据我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告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先行清偿的义务。其向**清偿后,**不再对黄德彬享有债权,故虽然**给原告出具证明,载明其将对被告黄德彬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但因原告清偿农民工工资系法定义务,其垫付清偿后,可与被告在结算工程款时扣减或者另行追偿,现因被告辩称原告未向其支付工程款,双方仍存在工程款结算纠纷,故原告现以受让**的债权为由,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115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该垫付款,原被告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