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抬头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抬头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宏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鲁02**民初4893号
申请人:青岛抬头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大信镇抬头三村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96275739P。
法定代表人:薛贵论。
被申请人:青岛宏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G1号楼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8255232XY。
法定代表人:高长云。
申请人青岛抬头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宏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抬头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宏程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