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5664号
申请人: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366XQ,住所地江阴市中山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璐。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
被申请人:江阴宏扬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NGBLE5H,住所地江阴市延陵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费春林。
申请人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宏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宏扬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宏扬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蕴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