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4620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淑英,江阴市长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中山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旌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7月28日向***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4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杨奕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