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4620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淑英,江阴市长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中山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旌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7月28日向***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4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杨奕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