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2237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28939E,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366XQ,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中山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相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