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2237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28939E,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366XQ,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中山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相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