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森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石佛艺术公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豫0191执2019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18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石佛艺术公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八千三百三十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涛
书记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