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森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石佛艺术公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91民初11823号
原告河南森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石佛艺术公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喜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河南石佛艺术公社创作大楼样板间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1年质保期满即2017年9月1日将剩余工程款7500元支付原告。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7500元及利息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河南石佛艺术公社创作大楼样板间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河南石佛艺术公社创作大楼样板间钢结构工程”,该工程固定总价为15万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全部完成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原告遂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16年8月30日经被告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2500元,剩余7500元至今未付,遂引起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佐证:《河南石佛艺术公社创作大楼样板间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回单(收款)、当事人陈述。
被告河南石佛艺术公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森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00元及利息(以7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9月1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南石佛艺术公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洁
书记员  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