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港荣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森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民申99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四街与郑港七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森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岗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荣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森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7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荣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芳
书记员常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