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90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森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岗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景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喜飞,河南安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弯玲,河南安可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振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森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6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64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森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曾小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