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民初4051号
原告:常山县明盛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常山县青石镇水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22MA28FMBK3H。
经营者:徐明炎,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林。
被告:浙江标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峡东村田丰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08057533XD。
法定代表人:叶建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山县明盛钢材经营部与浙江标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山县明盛钢材经营部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山县明盛钢材经营部以原、被告已经就本案诉讼争议事项自行协商解决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有不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山县明盛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常山县明盛钢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雷章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