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标龙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岩宁水泥有限公司与浙江标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民初4050号

原告:江西岩宁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岩瑞镇岩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756752886T。

法定代表人:吴方林,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林。

被告:浙江标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峡东村田丰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08057533XD。

法定代表人:叶建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岩宁水泥有限公司与浙江标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岩宁水泥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岩宁水泥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就本案诉讼争议事项自行协商解决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有不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岩宁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西岩宁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章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