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2民初526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渭桥乡霞溪村溪**,公民身份号码3410221985********。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华,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581534835Q。
法定代表人:龚铜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双拥东路******,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73********。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鲁文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黄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