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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浙江然星建设有限公司、**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314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美群。

被告:浙江然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卿。

被告:**中。

被告:陈美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然星建设有限公司、**中、陈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然星建设有限公司、**中、陈美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然星建设有限公司、**中、陈美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施红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 胡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