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314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美群。
被告:浙江然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卿。
被告:**中。
被告:陈美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然星建设有限公司、**中、陈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然星建设有限公司、**中、陈美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然星建设有限公司、**中、陈美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施红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 胡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