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泓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方华联合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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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民初1629号
原告:***,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锡金(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方华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城南乡石溪。
法定代表人:俞竖起,系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双泓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环城南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中南名城1幢302、303铺。
法定代表人:廖静文,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方华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双泓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受理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志宏
二○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丽娜
代书记员顾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