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融通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融通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特348号
申请人:北京融通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5-955号。
法定代表人:孙彦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岩,男,北京融通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彭**真,女,北京融通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申请人北京融通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230号裁决,已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有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之规定,对申请人北京融通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230号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综上,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融通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融通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艳芳
审 判 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鑫壤
书 记 员 汪雅昭